4.配合检测中心检测、全程跟进灭火防护服样品检测
7.灭火防护服生产工厂审核资料制作、现场规划培训
1.灭火防护服认证获证后变更指导培训、证书异常应对培训
2.灭火防护服认证扩项申请指导培训、批量一致性生产培训
3.灭火防护服认证飞行检查、国抽、省抽现场审核应对培训
4.为灭火防护服生产公司可以提供后续的政策变化要求及其他认证相关信息
1.帮助灭火防护服生产企业完成评定中心网上账户注册(需公司可以提供基本信息 )
2.对灭火防护服工厂生产条件做评估及辅导改善,确保能满足认证要求
3.对灭火防护服生产公司可以提供的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和检查
4.为灭火防护服生产企业解答认证产品质量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中的相关疑问
5.协助灭火防护服生产企业完成认证产品的型号编制
6.协助及指导灭火防护服生产企业确定产品的单元划分和主分型界定(需技术人员配合)
7.必要时可提供灭火防护服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资料供公司进行参考(该条为增值服务)
8.对公司可以提供灭火防护服产品认证技术图纸做审核和指导修改需技术人员配合(需技术人员配合)
9.对灭火防护服产品认证的铭牌标志设计制作提供参考建议
11.对企业的灭火防护服样品进行预测试,并协助企业完成样品的整改
12.帮助灭火防护服生产企业准备认证产品的送检申请资料(需公司可以提供产品信息)
13.协助灭火防护服生产企业跟进认证产品的测试进度并与企业有关人员保持沟通
1.申请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产品认证,灭火防护服号型不同的认证产品允许覆盖。
2.不同制造商或同一制造商、同一款式,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 套防护服和外层、防水透气层、隔热层、舒适层等每层数量 为 1 m 的面料。
具有 DRD 功能的灭火防护服还应送长度大于 6m 的救生拖拉带 37 样品,不同宽度的救生拖拉带应分别送样。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a.营业执照(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件);b.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2)企业质量控制资料: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工厂检查调查表等。
认证委托人根据不同的认证委托类型提交资料。具体详见工程中心“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的申请资料清单。
认证委托人应对申报资料的法律和法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程中心对认证资料做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义务。
1.认证委托人按要求向工程中心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工程中心对资料做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
2.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直接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3.不受理以 ODM 生产方式的认证委托。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产业政策、实施规则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注:OEM 生产方式是指 OE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根据生产者(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检验要求等,为生产者(制造商)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ODM 生产方式是指 OD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1.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分包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分包实验室。
2.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对样品负责,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3.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分包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1.型式试验由工程中心委托的分包实验室实施。实验室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2.型式试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1.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委托人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分包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2.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分包实验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获证后监督检查最重要的包含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具体按照附件四执行。
有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应在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标准要求后,开展监督检验样品抽、封工作。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见附件二(工程中心也可视详细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 15 日内送至分包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1 人•日。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 12 个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
工程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工程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增加监督频次不预先通知,方式为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
工程中心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认证委托人。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获证后监督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 1 个月;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工程中心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工程中心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保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
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靠工程中心的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有保持证书需求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监督结果通过的,工程中心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 5 年。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则按新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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